第一条 为了保护本实验室的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实验室范围内的所有人员,包括固定研究人员,管理与技术人员和兼职研究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护的本实验室知识产权是指本实验室人员在执行本实验室的任务或利用本实验室名义或主要利用本实验室的物质条件完成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所取得的权利。
第四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的研究成果归所属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所有,科研工作完成后,实验室人员须将全部实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本实验室科技档案部门归档。科技档案要集中统一管理,分级保管并严格执行科技档案借阅制度。
第五条 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注明自己是该成果完成人的权利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的权利。
第六条 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访问,参加会议,参观,咨询,通信等,对本实验室应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资料等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保密。
第七条 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第八条 向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转让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权时,须经实验室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本实验室派出的出国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智力劳动成果,除与接收单位有协议外,专利权或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权应归派出单位持有或双方共有。申请专利等具体事宜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科技处和院专利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条 来本实验室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研究生,博士后或临时聘用人员,在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归实验室持有或共有。他们在离开实验室前,须将在实验室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等交回,有责任保护实验室的知识产权,并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深圳市视觉目标检测与判识重点实验室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